香港华成远东有限公司驻石家庄代表处等8家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从事业务活动未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2年12月26日,通过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该8家代表机构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
香港华成远东有限公司驻石家庄代表处等8家代表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吊销登记证”的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详细内容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