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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项目代码
市批项目名称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
监管部门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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