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1-16 10:36:39 |
|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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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据反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中药房电子秤应向河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或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申请检定,戥秤应向河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申请检定,检定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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