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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监处罚〔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2-23  16:41:09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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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14

当事人:石家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9821XA;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永刚;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13号)文件精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石家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涉嫌对应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区居委会、养老机构按非居民水价收费,违法所得674453.78元,该问题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存在学校、社区居委会、养老机构内部有部分商业用水,实际违法所得113110.37元。该案于2022年5月30日移交我局。我局执法人员马红兵、王军辉依法对发现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要求该公司补充了证据材料,认可材料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2022年6月20日,经主管副局长宋玖江同志批准立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石家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对应执行居民水价的裕东办事处第一居委会(高俊书)、市东苑小学、长征街小学按非居民水价收费,依据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水务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7〕862号)文件中“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适用于:居民家庭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区居委会办公和公益性服务,博物馆、纪念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养老机构,警务室用水”的规定,该公司按高于居民水价的非居民水价对上述单位收取水费,多收113110.37元(详见水费收取明细表)。该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营业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给其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杨红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杨红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杨红遍的代理人身份。

    3.2021年9月16日执法人员询问代理人杨红遍的询问笔录1份和《检查登记表》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客观事实及涉嫌违法收费的金额。

    4. 石家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1月3日提交的《关于“供水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问题”有关问题的情况的反馈》,证明了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收费113110.37元并已完全退还的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

 5. 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积极配合提交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前已将违法行为整改到位,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水电气暖领域交叉检查问题定性处理意见(北京检查河北)》,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石家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应执行居民水价的裕东办事处第一居委会(高俊书)、市东苑小学、长征街小学按高于居民水价的非居民水价收费,违法收费113110.37元,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13110.37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