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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监处罚〔2023〕 17 号
发布时间:2023-03-15  16:45:30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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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处罚〔2023 17

 

当事人:河北广播电视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4594G          

住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武鸿儒             

2023年1月6日,我单位收到12315转来市民举报件(21130100002023010605027579),举报河北广播电视台发布的“独门十全方”广告内容涉嫌违法,要求予以查处。经查其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2023年1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影视频道播出的《独门十全方》专题讲座时长20分钟。播出时间:2022年12月13日、18日、23日,总共3次。                                

该节目是一档专题广告,在该节目播放的第1分32秒伴随女主持人的声音出现了:“不管你是脑血栓、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肝肾病、肠胃病、并发症、后遗症不管患病多少年,病情多严重,独门十全方,10天都能好起来,这效果就是这么快;4分1秒出现了专家的介绍:只要你是一体多病患者,只要用上独门十全方,只需10天,不管你的脑血栓、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有多严重,并发症后遗症的时间有多长,还有肝肾疾病,风湿骨病,咳喘肺病、眼病耳聋、肠胃病这些从头到脚的病,都能治的让你好起来,独门十全方的效果快的无药可比,绝对超乎你的想象;13分44秒出现了患者自述:你还真别说,我用上了当天,我这个血糖就降到了5.1......用完十天我这个心绞痛、手脚麻木还有那个老风湿,老便秘这些症状都消失了,巩固一副药后,我的血糖血脂都正常了......我现在是百分之百的相信咱们这个独门十全方。”此广告内容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以患者及专家的名义作推荐。广告费用是300元,是由重庆加代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的,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武汉贝参药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页,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授权委托书1页,证明 被委托人授权合法性。 

3. 被委托人李恺和杨锶楠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 

4.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4页,证明 当事人的宣传情况。       

5. 《广告媒介合同签订单》复印件1页,证明 当事人栏目播出、收费及广告经营公司的情况。                   

6. 普通发票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收费情况。            

7. 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材料、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广告主的主体资格。                                            

8. 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材料1份,证明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9. 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及样件6页。 证明广告审查情况。           

10. 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页,证明产品的质量性能。

11.视频资料1份,石市监处罚[2022]46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33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3〕2304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              

独门十全方对应的是十全大补膏。是一种中药。国药准Z42021575。当事人在专题广告中介绍“独门十全方”,广告内容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以患者及专家的名义作推荐。其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5 适用情形:从重 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对当事人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2.9倍罚款。以上没收广告费用300元,罚款870元,罚没合计1170元整。上缴财政。                        

对本案涉及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账号:62620109019188)。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