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
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
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等规定,促进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冀市监规〔2021〕1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包容审慎监管理念
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三新”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充分释放经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的研究,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引导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预留一定的观察期,出现问题及时引导和处置。
在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应当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
对《免罚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且具备改正条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最大限度给予当事人自我改正、落实主体责任的机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执法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宣传教育与指导改正相结合
对具有可以适用《免罚清单》列举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法提出改正的内容及要求,责令改正。提出责令改正要求后,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当事人改正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经营主体诉求,更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其他要求
1.《免罚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省局将根据制定依据变动情况适时发布修订版本。对《免罚清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对《免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2.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
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制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药品安全监管情况制定药品安全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4.《免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冀市监规〔2021〕1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