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5  10:48: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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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关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软环境”,促进经济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是全面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定要求,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内容,同时符合市场主体的感受和期盼。
一是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服务企业发展,打通“堵点” 解决“难点” 消除“痛点”,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对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制定《指导意见》,梳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出台,实现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清单化管理,更好地指导市场监管执法实践,《指导意见》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执法精细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意见》的制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创设、不突破。
(二)严格落实及时纠正的要求。市场主体发生《指导意见》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虽可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纵容违法行为,“免罚”也不等于“免责”。应当严格履行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处罚相关规定,《指导意见》强调了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纠正、整改到位方可免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四)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指导意见》明确对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主要内容
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共涉及公司、合伙、个体工商户等企业组织形式、广告、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电子商务、商标、价格等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81项。
四、目标任务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提供宽容营商环境,打造我市一流营商环境品牌。
(二)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打通“堵点” 解决“难点” 消除“痛点”,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促进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形成良性互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推广运用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提升守法合规意识,促进、帮助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
(五)实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清单化管理,加快打造省会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本《指导意见》列明了81项不予处罚情形,并不是市场监管领域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对于《指导意见》之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未列入本《指导意见》,但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