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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推脱不退款 市场监管来调解
发布时间:2022-09-08  09:09:37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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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推脱不退款 市场监管来调解

 

【案例简介】

20227月10日石家庄市民徐女士来电投诉,其于2020年在长安区某美容院办理了价值50475元会员卡,但后期感觉美容院提供的服务并未达到自己预期效果,于是与商家协商退款,商家承诺三个月内退款,但是到达预定期限后,商家仍迟迟不兑现承诺,拖延不退款,对此不满,请求执法人员进行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建安市场监管所接到此投诉,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于20227月11号用办公电话联系双方,了解案件情况。经沟通,投诉人与商家约定于7月18日来建安市场监管所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后商家承诺定7月22日前退款,但是到达约定期限后,投诉人反映退款仍未到账,于是我局执法人员于7月26日通过办公电话继续联系双方,并约定于7月29再次到建安市场监管所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最终于8月1号退

8月3日投诉人徐女士将一面印有“为民排忧情深似海 尽职尽责关爱百姓”的锦旗送到我局表达感激之情。

【案例评析】

根据《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自消费者提出承担责任要求后,十五日内不作答复的;

(二)接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通知后,十五日内不作答复的;

(三)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货的;

(四)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补足商品数量或者服务次数、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所以根据《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款规定,该美容院在与消费者约定了退款期限的前提下,仍假借各种理由推脱不退款的做法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立即办理退款。

【消费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要多看、多选,注意看商家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是否一致,是否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办卡时,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要详细了解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优惠幅度、退款条件等细节。一定要签订正式书面协议,不可轻信广告和商家的口头承诺和促销条件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