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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石知法裁字〔2024〕113号
发布时间:2024-08-26  17:21:04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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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文号 冀石知法裁字〔2024〕113号
案件名称 “电脑机箱(鲲鹏T10)”(专利号:ZL202230660959.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 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井陉县东方虹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事实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犯其享有的专利名称为“电脑机箱(鲲鹏T10)”、第ZL202230660959.3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据此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经审理,被请求人井陉县东方虹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侵犯请求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的专利权。
处理决定 驳回请求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决定日期 2024年8月16日
执法主体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