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实际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二、制定过程
学习研究其他省市做法,借鉴先进省市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容。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照程序通过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意见,共收集到修改建议3条,均予以采纳。
三、制定思路
一是严格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二是注重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法定权限内给予经营主体容错纠错空间,促使其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是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制度体系。在印发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强制措施清单基础上,制定出台《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构建以“四张清单”为主体的我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裁量权制度体系。
四、主要内容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包括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监督管理4个业务领域10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采用表格形式编制,主要由事项类型、事项名称、适用条件、违反条款、处罚依据5部分组成。一是“事项类型”,指该事项所属的市场监管部门业务领域。二是“事项名称”,指违法行为名称,与法律条文表述保持一致。三是“适用条件”,指减轻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的情形,所列适用条件是并列关系,当违法行为满足所列适用条件之一的即可适用,“其他情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四是“违反条款”,指法律规定的定性条款。五是“处罚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条款。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减轻的种类或幅度不作统一规定,在坚持“类案同罚”的前提下,由执法人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轻处罚。对未列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对应情形的,也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