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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监处罚〔2023〕25号
发布时间:2023-07-28  11:20:53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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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处罚〔202325

当事人:石家庄广播电视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785714088P      

住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商业南          

 2023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省局交办,发现当事人在其自办的频道(频率)中发布违法广告,我局于2023510立案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一)红阳牌盐藻软胶囊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在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新闻综合频道、娱乐频道、都市频道播出的“红阳牌盐藻软胶囊”广告,时长20分钟,该节目是通过专题广告的形式播出的。红阳牌盐藻软胶囊是保健食品,国食健注G20110392。在该栏目播放的7分03秒出现了患者的讲述“用盐藻三天以后排便开始改善,一个星期以后排便规律,血压也基本稳定了,一个月后腹不胀了,睡眠在六七个小时。”该播放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该广告的广告费用是10000元。广告内容是由天津礼有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由天津玉匾国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众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二)“健康饮食快乐生活---桂龙药膏”

当事人在石家庄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农村频道播出的“健康饮食快乐生活---桂龙药膏”,该节目是通过健康养生的形式播出,时长60分钟,播出时间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5日。桂龙药膏是中药,国药准字Z45022017。在该节目播放的第9分50秒出现了“ 喝下这个药膏后,气短、喘、咳嗽无力就明显改善,呼气有力量了”,第16分58秒出现了“嘉宾讲述高血压患者有头疼、眼睛红等症状,用了药膏3、4天后,眼睛红血丝没了,头也不疼了”。此行为构成了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该广告的广告费用是800元。播放的内容是由湖南药王堂医药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雨花砂子塘门诊部提供的。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广西邦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西域光明散”   

当事人在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农村广播电台农村频率播出的“西域光明散”是通过专题广告的形式播出,时长55分钟,播出时间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5月1日。“西域光明散”是一种中成药。在该节目播放的18分34秒出现了专家的讲述“维药除障奇方西域光明散可以穿透血眼屏障,可以直接清除异常的黑胆质胆液质,能够快速打通人体的肝眼通道,从根源上治疗眼病。”32分35秒出现了“患者讲述用西域光明散25天就已经看到效果了,各种病症已经明显改善了。”该播放内容包含了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该广告的广告费用是1050元。播放的内容是由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洲药房提供。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法人的身份。              

3.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 被委托人授权合法性。       

4. 被委托人高磊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            

5.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 当事人的宣传情况。                  

6. 《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复印件2页,《广告投放合同》复印件1页,普通发票复印件3页。证明 当事人栏目播出、收费及广告经营公司的情况。                                      

7. 宣传产品外包装打印材料6页,证明 宣传产品的性质。         

8. 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材料4页,证明 广告主的主体资格。 

9.药品再注册批件复印件1页,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2页,证明产品注册情况。                                             

10.药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许可样件复印件2份5页,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许可样件复印件1份4页,证明 广告审查许可事项。    
    11.药品说明书复印件2页 ,证明 产品的使用方法。      

12.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材料3页,证明 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13.音视频资料3份,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37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3〕2308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一)“红阳牌盐藻软胶囊”

红阳牌盐藻软胶囊是一种保健食品。当事人在专题广告中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5 适用情形:一般 裁量基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二)“健康饮食快乐生活---桂龙药膏”

当事人在健康养生节目中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介绍桂龙药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 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8 适用情形:一般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西域光明散”

当事人在专题广告中介绍西域光明散。西域光明散是中药,国药准字Z0050335。广告内容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5 适用情形:一般 裁量基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一)“红阳牌盐藻软胶囊”

红阳牌盐藻软胶囊是一种保健食品,当事人在专题广告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10000元,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二)“健康饮食快乐生活---桂龙药膏”

“桂龙药膏”是一种中成药,当事人在健康养生节目中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介绍桂龙药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三)“西域光明散”

西域光明散是中药,当事人在专题广告中内容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1050元,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2100元,上缴财政。

上述没收广告费用11050元整,罚款72100元整,合计罚没款83150元整。对本案涉及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