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28号
当事人:石家庄广播电视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785714088P
住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商业南
2023年8月9日,我局接到省局交办,发现石家庄广播电视台2023年发布的“医传天下:901肝精肽”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3年8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31日在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农村频率播出的“医传天下:901肝精肽”,时长58分钟,该节目是通过专题广告的形式播出的。901肝精肽(肝精补血素口服液)是中药合剂。国药准字Z41020365。在该栏目播放的2分08秒出现了“901甘精肽作为当今顶尖生物肽,富含900多种活性肽,是根本治疗陈年大病的国药准字号新特药,一药治百病,一药胜百药,一治一个好,901甘精肽不需要吸收,六秒入血,六分钟起效,靶向修复受损细胞,激活再生细胞。 38:26 患者讲述用901甘精肽第一天就见效果了,身上没那么难受了,睡觉也好多了,现在一个星期消肿了。”此广告内容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以患者及专家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该广告的广告费用是1050元。广告内容是由河南省奥林特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河南省奥林特药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页,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 被委托人授权合法性。
3.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
4.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 当事人的宣传情况。
5. 《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复印件1页,《关于“肝精肽”发票的说明》1页,证明 当事人栏目播出、收费及广告经营公司的情况。
6. 宣传产品外包装打印材料1页,证明宣传产品的性质。
7. 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广告主的主体资格。
8.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复印件3页,证明产品注册情况。
9.药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广告审查许可事项。
10.药品说明书复印件1页 ,证明产品的使用方法。
11.音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3年9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3〕2310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专题广告中介绍901肝精肽(肝精补血素口服液)。901肝精肽(肝精补血素口服液)是中药合剂。国药准字Z41020365。广告内容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以患者及专家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在2023年7月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处罚〔2023〕25号),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高的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确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5 适用情形:从重 裁量基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1050元,处广告费用2.7倍罚款2835元,上缴财政。
对本案涉及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账号:6262 **** 019188)。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