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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监处罚〔2023〕31号
发布时间:2023-12-12  15:40:29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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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31号
当事人:石家庄尚睿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8F3QG0A
住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火炬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丰
    2023年8月3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米莎贝尔饮食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反映石家庄尚睿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小程序“尚睿食品订货平台”销售石家庄市米莎贝尔饮食食品有限公司米莎贝尔牌的生日帽及刀叉盘组合产品,涉嫌违法,请依法予以查处。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2023年8月1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8月14日、8月21日、11月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力丰进行了询问,本案调查过程中于8月15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举报人石家庄市米莎贝尔饮食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订单进行了核对,确认是该公司发货订单。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后,当事人称米莎贝尔生日帽已销售完毕,只有新版米莎贝尔牌新版刀叉盘组合剩余6件(每件400套),8月9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剩余侵权产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当事人在小程序尚睿食品订货平台共计销售生日帽6000个,每个销售金额0.38元,共计金额2280元;刀叉盘组合12件共计4800包,每包销售价0.4元,其中销售了2400包,共计金额960元,其余6件2400包被依法扣押,以上销售的米莎贝尔商标专用权商品金额共计3240元整。
经调查,法定代表人王力丰表示不能提供米莎贝尔生日帽及新版米莎贝尔刀叉盘组的制作方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物流单据,没有审查商标许可使用相关手续。为进一步核实涉案商品数量、金额以及调查生产企业相关责任,执法人员于10月7日分别向河南郑州及河北邢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助调查相关涉案问题。向当事人定制涉案商品的门店已于10月8日转交当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事后当事人积极与投诉举报人进行沟通,并最大诚意对商标权利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承诺以后不再侵犯投诉举报人知识产权。11月17日投诉举报人对当事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当事人本次侵权行为的任何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米莎贝尔饮食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信,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第46658123号、第35312565号和第5320402号转让变更及续展证明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石家庄市米莎贝尔饮食食品有限公司米莎贝尔牌的生日帽及刀叉盘组合产品事实。
4、询问笔录3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
5、举报人提供的荣誉清单一份,证明举报人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6、举报人提供的该公司人员与石家庄尚睿食品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号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 侵权实事。
7、平山县米莎贝尔蛋糕门市部高俊梅确认的2022年8月20日平山县米莎贝尔蛋糕店下单记录一份,证明石家庄尚睿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册,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民事谅解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取得了商标权利人的谅解。
    本局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市监罚告〔2023 〕046-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尚睿食品订货平台”销售石家庄市米莎贝尔饮食食品有限公司米莎贝尔牌的生日帽及刀叉盘组合产品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3万元罚款。
综上,基于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已进行整改且保证不再从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并积极取得了商标权利人谅解,决定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40元 ;
2、没收刀叉盘组合商品2400包;
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