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33号
当事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登记号:40174818313010811A1001
地址:石家庄市东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赵增仁
2023年4月27日,我局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冀市监价函[2023]4号文件和《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当事人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查阅当事人提供的住院病人的病案资料和费用清单,发现部分需要手术的病人在手术过程中已经收取了麻醉费的情况下,又收取钠石灰(麻醉机用耗材,包含在麻醉费中)的费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22版)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其立案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当事人随机提供了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几位住院病人的病案材料及费用清单。其中患者XX,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9日在心脏外科住院治疗,2022年10月15日手术室收取全身麻醉费用608元、收取钠石灰费用43.6元;患者XXX,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4日在肩肘关节外科住院治疗,2023年3月30日手术室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用297元和全身麻醉费用608元、收取钠石灰费用43.6元;患者XXX,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在胸外科住院治疗,2023年3月28日手术室收取支气管内麻醉费用608元、收取钠石灰费用43.6元。
2023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信息中心调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收取的钠石灰费用,共计1252108.28元。
根据《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22版)中“三、临床诊疗类(三)手术治疗 说明 1. 本类包括麻醉、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口咽、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造血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生殖系统、产科、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手术辅助操作17个第三级分类的手术项目,共计2035项。本手术价格为各级医院执行的基准价,各医院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1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向下浮动幅度不限。麻醉、手术价格囊括手术过程中的各种设备费、材料消耗费、处置费和技术劳务的所有费用,另有说明的项目除外。”的规定,钠石灰作为麻醉过程中使用的呼吸机专用耗材,其费用应当包含在了麻醉费用中,不得再重复收取该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委托人授托身份的合法性。
3. 被委托人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4.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取钠石灰费用的情况。
5. 病案材料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取钠石灰费用的情况。
6. 费用清单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的收费情况。
7. 电脑截屏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收取钠石灰总费用的情况。
8.钠石灰进货单据2页,证明当事人的进货价格情况。
9. 冀市监价函[2023]4号文件和《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复印件,证明开展执法检查的依据。
10.当事人延长退款期限的申请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退款实施情况。
11.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库存现金明细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多收价款已退还。
12.关于退还钠石灰费用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退款情况。
13.钠石灰退款患者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退款的详细情况。
14.患者就诊卡资金明细情况电脑截屏材料1份,证明患者收到退款的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3年7月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3104号,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7月20日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石市监责退[2023]3101号,当事人于2023年7月23日,在其官网发布了退还钠石灰费用的公告,共退款23107人,金额1250655.72元。多收价款 1452.56元。
当事人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在收取了麻醉费用的情况下,又收取了呼吸机专用耗材钠石灰的费用,其行为违反《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22版)“三、临床诊疗类(三)手术治疗 说明 1.……麻醉、手术价格囊括手术过程中的各种设备费、材料消耗费、处置费和技术劳务的所有费用,另有说明的项目除外。”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的重复收费行为。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单位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退费环节中,能主动想办法找对策,确保费用能退到消费者手中。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重复收费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如下:没收多收价款1452.56元;处0.1倍罚款,计125210.83元;以上罚没合计126663.3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