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梦妮菲服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6652796670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县新城铺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贵生
2025年12月3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三科转来的检测报告,产品名称:萝卜裤,款号:723,检测结果显示产品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FZ/T 81006-2017标准,pH值项目不符合FZ/T 81006-2017、GB 18401-2010标准,依据《2024年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通服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5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2月15日对石家庄市梦妮菲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证据材料提取、2025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销售经理进行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石家庄市梦妮菲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萝卜裤属于工厂的样版裤,于2024年4月28日将生产的萝卜裤清理库存折价销售给元氏县华都裤业门市,该批次萝卜裤共生产4条,实际成本价为58元/条,成本共计232元,折价销售价格为45元/条,共销售4条,货值金额180元。因该公司清理库存折价销售,实际成本价大于销售价格,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梦妮菲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石家庄市梦妮菲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是石家庄市梦妮菲服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事实及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相关情况的事实
3.石家庄市梦妮菲服饰有限公司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生产销售了不合格萝卜裤的事实
4.石家庄市梦妮菲服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了不合格萝卜裤及货值金额、违法获利情况的事实
5.石家庄市梦妮菲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台账1份、销售给元氏县华都裤业门市萝卜裤的销售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萝卜裤数量及销售萝卜裤的去处
6.第三方检测机构复检报告1份,整改报告、进货台账、厂家面料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的事实
7.石家庄市梦妮菲服饰有限公司萝卜裤抽检不合格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6年02月0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6〕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基准》“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适用一般: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为清理库存折价销售,实际成本价大于销售价格,无违法所得。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和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基准》“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一般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