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石家庄江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358538366R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建业路铝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晓义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度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及《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显示石家庄江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2025年12月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2026年1月29日,对石家庄江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日,对其法定代表人何晓义展开询问,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石家庄江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底盘动态检验员《人员能力确认表》内部考核意见、批准人意见均未填写,批准人未签字。2.询问车辆底盘动态检验员底盘动态检验项目是哪些,无法正确回答。3.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9月15日共提供8升零气5瓶;现场抽查发现透光率计数值不稳定。4.2025年8月25 日进行高标标定时未记录响应时间。5.①2025年9月11日检验的车牌号为冀A98ZA3、冀A963ZD、9月12日检验的车牌号为冀A83K3W、冀 A75G35、冀A1C85N的轻型栏板货车,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车厢栏板高度”均未填写数据,栏板高度判定为“○”②2025年8月2日检验的车牌号为冀A3369D 的重型自卸货车,外廓尺寸采用了人工复测,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中自动测量和人工复测数据均为“9493X2549x3573”,人工检验部分中“外廓尺寸(人工检验时)”判定为“-”,未填写测量数据;该车轮胎花纹深度测量数值均为整数。③2025年9月12 日检验的车牌号为冀A75G35 的《车辆外观检查记录表》中外检员签字为机打。6.现场抽查(2025年9月15日10时12分)发现,冀AB8V92 人工检验单上底盘动态检验时间已填写为 10 时 13 分;现场抽查蒙LBX981 尚未进行底盘动态检验,其人工检验表底盘动态检验项目均已判定为“○”。7.现场检查发现,车牌号为冀A95T63、冀A317VS 在进行尾气检测时使用空气调零。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对于问题1至问题7,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已整改完毕并出具整改报告。其中,问题5、问题6涉嫌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5.2检验项目对应方法,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检验检测资格
2.《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度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证明案件的来源。
3.《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询问笔录、发现的问题报告,证明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4.整改报告、汽油车尾气分析仪标定记录、校准证书、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完成整改的事实
5.关于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830元。
2026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6〕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构成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及当事人出具的关于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其违法行为发生期限为2025年8月2日至2025年9月15日,其违法所得金额为1830元,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12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序号4,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之“适用条件标准”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符合“适用条件标准”为“一般”的裁量幅度,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第二十七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通报批评,对当事人处以二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