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6〕6号
当事人:河北乐佳佳鞋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BUBMC004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牛乡侯家庄村工业区8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祥辉
2025年12月3日,我局接到关于河北乐佳佳鞋业有限公司的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2份、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份(编号SJZ01081)(编号:SJZ01082)、《检验报告》2份(编号TTTS-CC25047-057)(编号TTTS-CC25047-056)。报告内容分别显示:2025年9月10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河北乐佳佳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拖鞋(生产日期:2025年5月;货号:2531男)(生产日期:2025年5月;货号:2522女)产品监督抽查(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产品标识、外底耐磨性能项目均不符合QB/T4552-2020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和库房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所涉不合格批次拖鞋。河北乐佳佳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郭丛当场提供了所涉不合格批次拖鞋的生产记录、出库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2月15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2月25日,对河北乐佳佳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郭丛进行了询问。2026年3月13日对所涉拖鞋的采购人宋宇英进行了询问。
经查,该批不合格拖鞋是当事人2025年5月21日生产的,共生产100双,货号:2531男拖鞋生产50双,货号:2522女拖鞋生产50双。两个批次拖鞋销售单价均为5.50元/双,销售94双,销售金额共计517元,生产成本为5元/双,生产成本共计500元。有生产记录,抽检批次产品零售给了个人。销售时无记录台账,有出库单,目前已经销售完了。河北乐佳佳鞋业有限公司最终实际销售拖鞋的违法所得为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抽样单及检测不合格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拖鞋(生产日期:2025年5月;货号:2531男)(生产日期:2025年5月;货号:2522女),经检验不合格。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库存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所涉产品的情况。
5.生产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所涉不合格拖鞋生产数量。
6.销售出库单,证明当事人生产所涉不合格拖鞋的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数量、价格。
2026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6〕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拖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元;
2、罚款775.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