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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监处罚〔2026〕10号
发布时间:2026-06-24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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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6〕10号

当事人:河北生殖妇产医院;                        
登记号:PDY96465213010417A5181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风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祁晓峰;
               
      2026年4月21日,我单位接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关于转交价格违法案件线索的函》,省价监局于2025年12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规收取医疗费用1512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河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更新20260416】》相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2025年2月至2025年11月,当事人在收取“产程管理”费用同时重复收取“宫颈内口探查术”费用3942元;违规收取“产前常规检查”费用56元;在收取“催引产”费用同时重复收取“宫颈内口探查术”费用9324元;违规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1380元;违规收取“营养风险筛查与营养测评”费用4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违规收取医疗费用的情况。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授托身份的合法性。 
4. 被委托人何春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5.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有关情况的确认。       
6.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关于转交价格违法案件线索的函》1份,证明该案件来源情况。 
7.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转交的违规收费统计表(2025年2月至2025年11月)1份,违规收费明细表(共2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规收费情况。
8. 当事人提交的违规收费统计表(2025年2月至2025年11月)1份,违规收费明细表(共2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规收费情况。 
9.2025年2-11月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退款明细1份(共计10页),招商银行出账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清退违规、重复收取的医疗服务全部费用的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6年6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6]310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2月至2025年11月,当事人在收取“产程管理”费用同时重复收取“宫颈内口探查术”费用,其行为违反《河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更新20260416】》编码13112020080000产程管理项目说明“不得与宫颈内口探查术同时收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2025年2月至2025年11月,当事人违规收取“产前常规检查”费用,其行为违反《河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更新20260416】》编码13112020010000产前常规检查说明:“指在门诊/急诊期间对孕妇进行的常规检查及健康指导,在住院期间对孕/产妇实施价格构成中所列的医疗服务事项,不再单独计费,备注:新增。自2025年2月15日起执行。”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2025年2月至2025年11月,当事人在收取“催引产”费用同时重复收取“宫颈内口探查术”费用,其行为《河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更新20260416】》编码13112020070000催引产项目说明“不得与宫颈内口探查术同时收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2025年2月至2025年11月,当事人违规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其行为违反《河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更新20260416】》价格构成“出具诊断结果(含图文报告)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备注:新增。自2025年4月15日起执行”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2025年2月至2025年11月,当事人违规收取“营养风险筛查与营养测评”费用420元,其行为违反《河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更新20260416】》编码140200001项目名称“营养风险筛查与营养测评”备注“停用”,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2026年5月12日,当事人已清退违规、重复收取的医疗服务全部费用。根据2025年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的27、《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 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 措施的。法定依据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裁量幅度 较轻 适用条件标准 1.造成财产轻微受损或者全部清退的;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公示期限 3 个月。处罚权限省级、市级、 县级。
当事人违规、重复收取医疗服务费用15122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如下:处违法所得15122元1倍的罚款。罚款15122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