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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立专利侵权案件处理快速反应机制
发布时间:2021-09-24  14:29:17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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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0〕14号)和省局《关于建立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冀市监函〔2020〕291 号),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深入推进一流营商环境体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市局决定建立专利侵权案件处理快速反应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来源受理渠道
(一)案件来源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投诉举报、监管检查、移交及上级交办等途径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二)受理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12315”、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官网平台或信函等形式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当面向监管人员提供侵权案件线索
二、受理案件分级管辖
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投诉举报,由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市场主体住所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涉嫌专利侵权纠纷行为的投诉举报,由有行政裁决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无行政裁决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由有行政裁决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投诉举报,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三、缩短案件处理周期 
(一)受理时限。各受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对有明确投诉举报人和联系方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或投诉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二)立案时限。案件办理部门在接到受理的案件时应及时进行初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立案有书面通知需求的应书面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办案时限。案件办理部门应积极加快案件办结时间,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开展现场调查。
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全年案件办理效率纳入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四、规范程序创新执法
积极推进假冒专利查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利纠纷调解工作,按照《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要求规范办案程序,创新工作方式,推行立案登记,简化立案手续;实行案件送达信息网上公告,方便案件送达;推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书面审理,为当事人节约时间;探索行政裁决与专利确权程序联动,提高办案效率;完善各级行政部门中督办、转办、移送等程序,加快构建职责清晰、权责对等、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促进专利侵权案件的快速解决,保护创新的积极性。
五、重点领域快速反应 
对电商平台、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装备等重点领域构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绿色通道,提供受理、查处、裁决、调解全链条优质服务。推动电商平台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侵权投诉,快速解决纠纷。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石家庄市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试点工作优势,立足实际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快速反应工作体系,制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 鉴定快速反应工作规范,为重点领域专利侵权行政执法与调解工作提供快速、及时、准确、有效的技术支撑,成为专利侵权案件处理快速反应机制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