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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专利行政保护领域信用监管专项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1-09-23  11:34:23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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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市专利信用监管工作要以“放管服”改革精神为指导,围绕服务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于提升监管效能,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责任,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专利行政保护领域信用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现制定专利行政保护领域信用监管专项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在专利行政保护领域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好专利行政保护领域信用信息公示;依据《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和《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突出抓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形成以信用监管为基础,联合惩戒和分类监管制度与机制相辅相成、综合监管的新格局,提升专利监管共治效能和社会效能。
二、工作要点
(一)切实做好专利行政保护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1.全面、准确、及时做好专利行政保护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为开展专利行政保护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夯实基础;
2.按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对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对外进行公示。市局自作出行政裁决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在市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市局相关处室和县(市、区)自作出的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在各级相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3.依据《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奖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市监传【2020】168号)规定,及时将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市场主体信息按要求逐级上报,经规定程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
(二)完善健全专利行政保护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作出的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行政裁决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并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再次裁定侵权成立且相关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决定、针对专利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阻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不依法执行行为的;以及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和在专利申请或者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在5个工作日之内,按要求逐级上报。凡是被国家局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上报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并实行专办责任制,安排专人管理、落实由市局和县(市、区)局层面实施的惩戒事项。市局和县(市、区)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处罚做出部门要加强联合惩戒信息共享,加强联合惩戒工作沟通,在作出并上报联合惩戒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市场主体信息以书面形式推送给其他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要求落实相关惩戒措施。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市场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且已被列入名单满1年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三)积极推行专利行政保护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
1.低风险信用监管。对专利获奖、专利项目被资助、知识产权保护示范专业市场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的,以及未被作出过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的,且未被作出过假冒专利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主体,专利侵权信用风险分类为低。对此类市场主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统一、统筹安排检查频次和比例,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较高风险信用监管。对被作出过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的,或者被作出过假冒专利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主体,专利侵权信用风险分类为较高。对此类市场主体除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外,提高检查频次和比例,依法依规实行严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靶向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连续检查二年。
3.高风险信用监管。对因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不依法执行行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被列入《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专利侵权信用风险分类为高。对此类市场主体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外,实施分类重点监管措施,自被列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市场主体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三个月内再次进行“回头看”监督检查,六个月内进行专项行政指导,满一年进行整改检查验收;被列入市场主体未能满足条件主动进行信用修复移出联合惩戒名单的,在联合惩戒期内持续实施分类重点监管措施。在此期间,对此类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局工作要点总体要求,认真组织专利行政保护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二)加强社会监督。通过积极宣传引导,增强市场主体专利保护意识,引导建立健全专利保护规则,畅通专利侵权、假冒举报渠道,公布举报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督导检查,采取调度推进、实地检查、现场指导等方式方法,及时了解专利行政保护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帮助指导解决,有力推动专利行政保护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市局将结合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工作督导检查。
(四)加强信息反馈。市局相关处室每年要依法依规将本级专利监管信用信息在市局门户网站和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将较高、高风险市场主体信息向县(市、区)局推送,及时为县(市、区)局提供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