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魏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刮丝器(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6年 8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047676.6。2017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其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百货店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曾于2018年1月将其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被告知被请求人“某百货店铺”并非其工商登记信息,收集的信息法院不予认可,请求人于2019年4月28日撤诉。2019年7月13日,请求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到被请求人现场调查取证,依职权查明被请求人信息,并依程序审理。经审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包括一个长方形支架、一个长方形刀片以及一个把手,刀片设置在支架中间部位,刀片上、下由窄板固定,左、右由支架边框固定,窄板与支架将刀片包围,把手固定在左、右支架边框端部,刀口呈现四排,排与排之间错位设置。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支架、刀片、把手、刀口排列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2019年9月15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该决定生效后未发生再次侵权。
该案是机构改革完成后的大背景下,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纳入市场监管体系实施大保护的实际执法案例。
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各有优势,凸显行政裁决快捷高效。
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专利权人取证能力有限,虽然历经公证,但涉及主体、事实、证据、侵权等认定瑕疵法院难予支持。专利权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专利侵权行政裁决,随即受理,未收任何费用。办案人员组织辖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五日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依职权主动查明被请求人主体信息、事实行为、证据认定等办案要素,依法对案件作出了行政裁决。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的优势,同时也体现出了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整合了资源,提升了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