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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典型案例公示
处理噁唑烷酮及其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1-03  18:53:42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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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06年7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818966.8(下称涉案专利)。其时涉案专利权处于维持有效状态,于2020年12月11日届满终止。
请求人称,被控侵权产品在被请求人石家庄斯迪亚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dynchem.com/)首页“产品展示”项下的“医药中间体”栏目中有明确刊载,在其后的“CAS号”中注明“366789-02-8”,并给出产品的化学结构式,被请求人产品的名称、CAS编号以及化学结构式与涉案专利完全一致。同时,被请求人在Chemicalbook网站上公开承诺销售利伐沙班化合物。请求人在发现被请求人正在销售利伐沙班化合物后,遂自被请求人处购买了该化合物,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请求人向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执法部门确认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利伐沙班化合物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化合物的行为。2020年3月26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立案。
经审理,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在其官网(http://www.sdynchem.com/)展示的CAS号为“366789-02-8”的化合物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构成了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行为。根据被请求人陈述意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采购合同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没有生产资质,也未发现有生产专利产品的行为。被请求人构成了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结构式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化合物;责令被请求人立即下架在网站上展示的侵权产品。
此案的处理正值石家庄市疫情严峻时期,办案人员采用了网络视频的方式核实证据原件、书面质证并邮寄送达的形式进行案件审理。受理案件后,我们以网络视频的形式核实证据原件,进行案件分析,随后将相关文件邮寄给被请求方,被请求方提交意见陈述及证据后,再邮寄给请求方进行质证,并在不到2个月时间内下达了处理决定书。
此案件的处理凸显了行政执法保护公正、快速的特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同保护”要求我们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精准践行这一要求,为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