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公布了全国2023年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药瓶标签”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作为全省唯一入选成功案例,这也是石家庄市连续第五年作为全省唯一入选全国典型案例。该案例属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类型,经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入选。此案充分展现了石家庄市在强化专利保护、优化市场监管职能以及营造优质创新与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企业间委托加工需遵守约定,未遵守排产计划或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产品应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因不提货导致的损失可另行起诉违约责任。该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对于推动专利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与高效化,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
处理“药瓶标签”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河北坤安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坤安药业)于2021年10月1日获得名称为“药瓶标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130389718.5。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2月13日,坤安药业就其与被请求人乐声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当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请求人请求依法立案。
双方曾签订合作协议,请求人投资、研发硝酸甘油片并拥有相关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排产计划的方式委托被请求人生产,并约定未经请求人许可,被请求人不得自行生产、销售该产品。随后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不在委托范围内的硝酸甘油片药瓶标签、包装与请求人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相同,并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制定排产计划,被请求人生产后,请求人未提货,造成货物积压,其为了减少损失,试着向终端推销。这次收到请求人的投诉后,被请求人已在第一时间更换了标签、纸盒。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认为: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二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双方当事人原是合作关系,请求人委托被请求人生产,在委托期限内生产行为已被许可;经公证的多个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均在委托期限后,即被请求人的生产、销售行为未经请求人许可。
2023年4月14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定被请求人侵犯涉案专利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专家点评】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企业之间以委托加工、委托生产等模式进行合作更加普遍,在这种情形下,合作方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关系。该案中,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请求人应按照请求人排产计划进行生产,未经请求人同意被请求人不得自行生产、销售该产品,并对未经许可而进行的生产、销售行为的专利侵权责任进行了约定。至于因请求人不提货造成的产品积压,被请求人为减少损失向终端市场推销的抗辩,不是专利法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例外情形,不是专利侵权抗辩理由,理应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对于因产品积压所产生的损失,被请求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请求人的违约责任另行起诉。(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