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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提示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4-07-12  16:55:16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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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家、省、市药品监管部门均组织开展了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的明查暗访。通过暗访发现,我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存在药品购销渠道把关不严、过期药品管理不到位、处方药品未凭处方销售以及药品未按要求储存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为了保证我市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现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提示告诫如下:
一、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一)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认真落实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药品可追溯。严禁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经营假劣药品,一经发现从严从重依法查处。
(二)对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做好药品保管养护工作,确保药品陈列、储存符合包装标示要求。做好药品效期管理工作,确保过期药品及时处理。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应从合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中药饮片应包装完整有合格证明,按要求配备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定期清斗,做好清斗、装斗记录。
(四)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履行职责。禁止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
(五)严格遵守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陈列,不开架销售处方药,药品拆零销售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做好拆零销售记录。
(六)严格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禁止利用网络渠道销售假劣药品和不得在网络销售的药品。
(七)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更好的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三、药品零售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全面检视整改本企业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对提示后仍然违法违规经营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