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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网点退出机制
发布时间:2024-07-25  14:14:03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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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工作以来,市民购车上牌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一些销售网点违规销售上牌问题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登记上牌管理工作,完善优胜劣汰工作机制,把好准入关口,确保“带牌销售”工作良性发展,实现“购车即上牌、上牌即合标”的目标。经市场监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研究确定“十项”退出机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未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带牌销售”网点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销售网点法人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为不符合国标车辆登记上牌的。公安交管部门经复核发现“带牌销售”网点对不符合国标车辆注册登记上牌的。
二、不按规定违规销售产品的。对举报投诉、舆情曝光、移交转交、日常检查等,经核实有销售违规产品情形及拼改装情形的。
三、不按规定上传车辆注册信息的。公安交管部门经复核发现“带牌销售”网点上传车辆图片不清晰、登记上牌与车辆实际信息不一致等情形的。   
四、不按流程规范操作登记上牌的。对新购车上牌的,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进行登记上牌,严禁未登记直接上牌,严禁销售网点手机端账号跨区、混用。
五、个人/单位不得多辆车注册登记上牌。对一次性个人注册3辆及以上、单位注册5辆及以上的且代办网点未及时通知所属辖区交警大队核查的。
六、不履行规定交回车辆号牌的。因“代办网点”自愿不再经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及时申请撤销“带牌销售”网点资格,并将剩余号牌上交辖区交警大队回收,对因号牌拒不交回或交回不全,造成因号牌流失出现违规登记情形的。
七、不上交以旧换新车辆号牌的。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业务,“代办网点”应告知车主旧车号牌应到交警大队进行注销。买卖旧车号牌、将旧车号牌安到新车上或挪用他人号牌的。
八、为车辆加装改装的。代办网点不得从事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情形,并应告知消费者不骑行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九、被撤销又重新申请销售资格的。因违规被撤销“带牌销售”网点资格的,经对社会公示,三年内不允许在同一经营场所及同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申请“带牌销售”网点开展注册登记上牌业务。
十、其他情形的。超过1个月没有登记业务办理的;实际经营与对外公示的“带牌销售”网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相符的。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