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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31  15:07:33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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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石家庄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1.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s://he.gsxt.gov.cn)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2.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电子版2024年度报告并公示,不具备条件的,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3.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提交2024年度报告。
4.经营主体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可以在河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左下角“网上大厅”中点击“企业查询”,即可直接进入登录页面;可以在石家庄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下方“微服务”中点击“企业年报”“个体年报”,即可直接进入登录页面;可以扫描“石家庄市场监管码”,点击“年报入口”进入年报界面,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5.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6.鼓励经营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
7.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补报及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