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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9-01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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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
2025年9月1日,电动自行车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始实施。为让大家更加清晰地了解新的标准要求,规避经营风险,市场监管部门特此提醒如下:
一、关键时间节点需精准掌握
 2025年9月1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正式实施。12月1日起,禁止销售(GB 17761—2018)版的电动自行车。
2025年8月31日前出厂或者进口的GB 17761—2018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可以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二、标准核心变化需清晰知晓
1.整车质量: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由55kg提升到63kg。(注意:使用其他类型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仍应≤55kg)
2.脚踏骑行功能:对于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装置可自由设置。不再强制要求必须设置。(注意:可使用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要具有脚踏骑行装置)
3.塑料占比: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塑料的总质量要不超过整车质量的5.5%。
4.尺寸限制: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后视镜及后视镜连接杆)外由≤45cm更改为≤40cm。
5.后视镜:由不允许加装改为鼓励加装后视镜。
6.整车编码:应采用耐高温永久性标识。
7.制动性能:改善了制动性能要求,缩短了刹车距离。
8.电动自行车性能:完善电动机性能要求,确保车辆爬坡能力的同时防止超速行驶。
9.防篡改要求:完善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落实互认协同及“一车一码 一充一码”。
10.北斗定位: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消费者可自由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
三、经营合规要求需严格执行
1. 产品标准衔接:2025年9月1日及之后出厂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GB 17761—2024新国标;符合GB 17761—2018标准的车辆,最晚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2. 认证合规底线:严禁销售未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确保在售产品认证资质齐全。
3. 核心指标达标:所售车辆需严格符合“最高设计车速≤25km/h、蓄电池标称电压≤48V”等核心技术要求。
4. 资料提供规范:销售时须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车辆合格证、CCC认证证书及产品一致性证明材料,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5. 严禁违规改装:不得擅自解除限速装置,或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电动机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
6. 禁止非法加装:不得加装车篷、座椅、储物箱等改变车辆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7. 消费提示义务:销售过程中需明确告知消费者改装车辆的法律风险及安全隐患,引导理性消费。
8. 库存清理安排:12月1日起旧标准车辆将禁止销售,请提前盘点库存、调整采购计划,及时与厂家或上级经销商沟通,通过退货、换货等方式清理,确保合规销售。
9. 进货查验责任:自2025年9月1日起,进货时须严格查验产品是否符合新国标,索取并留存合格证明文件,对未达标产品一律不予进货。
10. 内部培训普及:加强员工新标准知识培训,主动引导消费者选购合规产品,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法律相关责任需明确知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门店存在改装在售车辆、销售不符合标准车辆等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