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及相关广告活动主体:
为规范全市停车场收费系统扫码缴费页面中的商业广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相关商业广告发布行为作如下合规提示。
一、倡导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使用不含有广告等内容的电子收费支付码,方便车辆快速支付离场。
二、发布的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且应当具备可识别性,在广告区域的显著位置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字体清晰、位置突出。
三、弹窗广告关必须设置清晰、可一键关闭的关闭标志,严禁出现以下情形: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能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在用户关闭广告后,暂停或终止提供停车缴费服务。
四、禁止诱导欺骗用户点击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应当诚实信用,在扫码缴费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信息:
(一)虚假的红包、奖励、优惠等福利承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五、相关主体合规义务:
(一)相关经营主体利用弹窗发布除商业广告以外的其他信息: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发布弹窗广告不得遮挡扫码页面
上的关键信息(如缴费金额、二维码、操作指南),确保消费者顺利完成缴费操作,保障其自主选择权。
(三)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积极履行收费系统的管理责任,鼓励推行“两个一”快速缴费机制(扫一次码、缴一次费),鼓励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应用电子收费系统,实行“先离场后付费”的信用停车收费模式,切实提升车辆通行效率与用户体验。
(四)停车场经营管理方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对相关信息服务主体营销行为、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扫码缴费系统符合本合规提示的各项要求,发现存在违规营销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六、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停车场扫码缴费页面弹窗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公众对相关违法广告进行监督,通过12345、12315热线举报违法广告线索,共同维护停车通行以及广告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