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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高考招生及教育培训广告的提示提醒
发布时间:2024-06-03  17:42:55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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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中考、高考临近,为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及招生广告监管,净化招生、教育培训广告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在发布相关广告时注意以下事项:
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2.不得发布制造升学焦虑、假冒“名校”“名师”的教育培训虚假违法广告。
3.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5.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6.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7.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8.不得发布虚假内容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它教育培训机构。
9.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10.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11.不得发布以所谓“新赛道”“新技能”“好找工作”“赚快钱”为噱头的职业技能培训违法广告。
12.不得发布宣称“快速取证”“包过”的职业技能培训违法广告
13.对于近视类防控产品,严禁发布混淆真性与假性近视表述,使用“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误导性表述的虚假违法广告。
(广告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