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灵寿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灵寿县某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鸡胸肉1箱,重量为11.33千克,生产日期2024年7月5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现场检查时该食品已超出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该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食品鸡胸肉11.33千克;2.罚款5000元。
典型案例(二)
赵县某饭店销售不合格驴肉案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赵县某饭店销售的驴肉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2、罚款5000元。
典型案例(三)
行唐县某蔬菜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0日,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唐县某蔬菜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工业盐加工熟肉制品并对外出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熟猪肉”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测值为98.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的公告(2018年第18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4月13日,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行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四)
深泽县某餐饮配送经营部网上虚假交易、刷单案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深泽县某餐饮配送经营部涉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查证,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为入驻商户提高店铺销量、知名度及竞争力,使店铺产品具有搜索排名优势,从而骗取产品的社会认可度,以达到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的最终目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典型案例(五)
裕华区某蛋糕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3月15日,通过线上平台数据比对及线下核查,发现某蛋糕店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时,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进行经营活动。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查处结果将相关材料移交至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