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值此全市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宣传周之际,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省最新工作要求及我市制度规范,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政策解读,共同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一、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守护市场公平的“防火墙”
公平竞争审查是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核心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组织,在起草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对照公平竞争标准开展自我审查,从源头上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这项制度既是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紧箍咒”,也是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护身符”,最终目的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明确审查范围:这些政策措施必须“应审尽审”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省、市工作要求,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均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覆盖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多个领域,具体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和备忘录等。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违反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
同时,以下五类政策措施一般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一)仅明确本级政府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和工作流程,不包含经营者经济活动相关内容的;
(二)从财务管理约束、廉政审计、人事管理等方面,对行政系统内部规范提出要求的;
(三)在行政区域、部门间配置资源提出方案,不涉及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仅对公民个人提出相关支持举措,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
(五)会议纪要等过程性、事务性记录类文件,不直接对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产生影响的。
三、厘清审查主体:各司其职压实审查责任
公平竞争审查实行“谁起草、谁审查”原则,不同类型政策措施对应不同审查主体,权责边界清晰明确:
起草单位承担初审主体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起草的政策措施自行开展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以下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自行开展审查,无需报送市场监管部门:
(一)拟由起草单位单独出台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二)拟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起草单位出台或多部门联合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三)起草单位牵头起草,拟由本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出台的政策措施;
(四)起草单位牵头起草,拟由本级人民政府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重要政策会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完成初审后,需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
四、规范审查流程:全流程保障审查质效
我市公平竞争审查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审查工作规范、客观、公正,完整流程分为以下环节:
(一)一般政策审查基本流程
识别判断:起草单位首先识别政策措施是否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界定是否属于审查范围。
征求意见:依法听取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等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通过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逐条审查: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逐项核查,对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予以调整或删除;确需保留的,需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文件依据;符合例外规定适用情形的,逐一说明适用理由、实施期限及终止条件。
作出结论:起草单位书面作出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审查结论,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重要政策会审流程
对于重要政策措施,起草单位需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草案前至少10个工作日,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会审,并提交政策措施草案、起草说明、初审意见等完整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情况采取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商审查等方式开展会审,原则上自收到齐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会审意见。经会审认为不符合审查标准的,起草单位需按照意见修改后重新提请会审。
五、我市制度升级:多项举措强化审查实效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我市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审查规范化水平:
(一)建立双层审查机制:推动各部门建立“起草科室(直属单位)初审+特定机构复核”的内部审查机制,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本部门发文全流程,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
(二)衔接财政补贴管理:涉及地方财政奖补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谁起草、谁审查”原则,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得以财政补贴负面清单审查、财政补贴意见征求等方式替代公平竞争审查。
(三)智能辅助提升效率:起草单位可利用河北省公平竞争智能审查系统辅助开展审查,但审查结果仅供参考,不能直接作为正式审查结论依据。
(四)强化全链条监督:市政府、市人大各承办机构对报送的重要政策措施草案,负责监督检查是否具备市场监管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意见,从源头杜绝“应审未审”“形式审查”问题。
六、社会共治:共同守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监督。各类经营主体、社会公众在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可以就政策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发现政策措施未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也可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官方渠道反映情况。
下一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发挥公平竞争审查牵头抓总作用,不断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升审查质效,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制度壁垒,为全市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反不正当竞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