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约定未达成,预付款必须退!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李女士投诉其在正无路某电动车商行,购买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因商家现场只有蓝色,商家答应调货后,消费者交订金100元。后出现无法调货情况,消费者要求退订金,商家拒绝。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解,商家解释称:订金已经打往上级销售公司,上级公司称该颜色的车辆已经没货,正在订制车辆,钱已经打走了,我退钱还得自己垫付。我局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教育,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强制交易。经现场工作人员调解,商家退给消费者订金1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李女士在购物时,与某电动车商行之间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李女士在购物时有选择自己购买产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李女士与商家已经达成约定,购买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商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不能达到消费者消费意愿。消费者要求退款,但商家以订金已打入上级公司为由拒绝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李女士在本案中未提出必须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工作人员要求商家退回预收款100元。
【消费提醒】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也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经营者也有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当消费者遇到不能达成自己消费意愿的消费时,要向消费维权部门进行反映,才能有效避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