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不按承诺服务,退款
【案例简介】
消费者张某于2021年11月17日,在石家庄长安区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一张价值9666元的私教健身卡,卡上注明是一对一私教课,才上了一个多星期,教练就不来上课了,张某多次与该健身公司协商要求退私教卡及年卡费用,但该健身公司总是推脱拒不退款,对此不满意,望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接到此投诉,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11时36分用办公电话联系投诉人和石家庄勒泰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一步了解情况。经查,投诉人所述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向双方认真讲解了《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耐心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投诉方当场退还投诉人私教健身卡9000元;年卡双方另约时间协商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已享受服务的合理费用。《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交付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符合解约合同条件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该健身公司的做法属于侵权,该公司有义务为消费者办理退款。
【消费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要多看、多选,注意看商家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是否一致,是否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办卡时,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要详细了解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优惠幅度、退款条件等细节。一定要签订正式书面协议,不可轻信广告和商家的口头承诺和促销条件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