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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马肉冒充驴肉?“以假充真”不可行
发布时间:2024-09-27  10:24:29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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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马肉冒充驴肉?“以假充真”不可行

【案情简介】

2024422日,藁城区局接到群众反映藁城区某餐饮服务店疑似把马肉当驴肉销售,要求我单位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4年4月23日,藁城区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并委托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店销售的熟驴肉现场进行了抽样检测。2024年5月10日,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抽检的熟驴肉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报告(NO:ZD2024SP02980F )为: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2024年5月11日,藁城区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藁城区某餐饮服务店,该店经营者未对检测报告提出异议,当场确认并签收。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4年2月24日起,先后五次从藁城区某餐饮服务部购进熟马肉,进价均为70元/斤,共计130.5斤,其中:2024年2月24日购进37.2斤(微信付款2600元 )、3月14日购进22.56斤(现金付款1579元 )、4月9日购进32.3斤(现金付款2261元 )、4月28日购进21.36斤(微信付款1459元 )、5月9日购进17.08斤(微信付款1195元 ),当事人购回后在自己的店里冒充熟驴肉销售给进店吃饭的顾客,主要是路过的外地货车司机,销售价为100元/斤,每斤获利30元,已全部销售,共获利3915元,货值13050元,截至2024年5月11日,累计持续78天,到目前为止,没有顾客不良反应报告。

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冒充驴肉的马肉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15元;2、罚款261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驴肉制品时要从外观、口感、肉质等方面仔细观察和辨别,购买时应查看商家是否能提供肉制品的检疫报告和进货的相关合格证明等文件,确保所购买的驴肉来源正规、安全可靠,尽量选择信誉好、口碑佳的正规商家或店铺购买驴肉制品,避免在一些不正规的小摊贩或来源不明的渠道购买,以降低购买到假冒驴肉的风险。如果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驴肉制品存在问题,或者怀疑商家以马肉冒充驴肉,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食品包装等,并拨打投诉举报热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以马肉等其他肉类冒充驴肉进行销售。

同时,藁城区局将加大对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检频次,严厉打击以马肉冒充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