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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4-09-13  14:43:36            来源:办公室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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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等民生领域15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公布2024年第三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志安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实施影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行为案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21辆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图示与现场实际车辆车型不符,加装了后座及靠背。当事人经营拼装电动自行车,属于实施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8《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裁量幅度、《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极县石家庄星陆服装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童装案
接上级部门移交线索,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星陆服装有限公司售卖违反国家《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婴幼儿及7岁(130CM)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的强制性标准产品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11日共销售婴幼儿及7岁(130CM)以下颈部带绳的童装50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0.3万元。
案例三:新华区孙记川菜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 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姜未查验保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合格证明文件,无充分证据证明不合格姜的进货来源,属于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长安区河北港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长安区市场监管局在核查中发现,河北港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市金世界城市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东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东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在交付商品房时与乙方(购房者)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第七条第(二)项内容为“业主、商户在公共区域堆放的物品,物业服务方可以视为遗弃物,物业服务方可以全权随时进行处理与清理”,当事人利用该项条款免除自身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等义务,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五:藁城区丛台区中昊网络商务工作室(杨坤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尔卑斯糖案
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丛台区中昊网络商务工作室(杨坤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尔卑斯糖。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电商平台进行销售“阿尔卑斯”糖果,在外包装上图案印刷、套色、色泽、字体、材质及防伪标签等方面与正品不符,均系假冒产品。因当事人并不知其所购“阿尔卑斯”品牌糖果是假冒产品,故其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2460.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