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6号国务院令,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市场监管所的机构、人员、履职等事项作出系统规定,全国约2.9万个市场监管所有了统一的制度规范与法治保障。
在机构人员方面,明确市场监管所是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领导和管理。市场监管所按照经济区域设立,工作人员配备应当适应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职责的需要。
在职责任务方面,市场监管所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辖区内市场监管工作,同时要在联合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加强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协调。
在履职要求上,《条例》规定,市场监管所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和辖区经营主体、消费者的沟通,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条例》对能力建设同样有明确要求,要加强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开展定期考核,实行统一规范的标识与着装。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为市场监管所履职提供保障,持续提升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市场监管所是市场监管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是维护市场秩序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服务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最前沿”。以《条例》公布实施为契机,要推动监管资源向基层一线下沉,强化科技赋能,全面夯实市场监管基层基础,切实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来 源 | 市说新语